ST银亿: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银亿股份
摘要: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09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股票简称:ST银亿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19-093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两则《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诉资料,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
D区
被告一: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002幢(11-3)室
被告二: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被告三:熊续强
身份证号:330203195607261813
被告四:舟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杰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滨港路234-236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东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本金66,075,245.37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复利)11.876%年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未支付逾期罚息金额为1,721,906.15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205,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7)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负担的前述2-6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0元;
(8)请求判令被告三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2-6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0元;
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被告四抵押给原告的财产并以所得价款就上述2-6项债权优先受偿。
3、事实和理由:
2016年10月25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东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信托贷款以及贷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为担保原告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分别向原告提供了下列担保措施:(1)被告二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被告三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被告四以其拥有的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岛东南涂E地块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为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被告三签订了《保证合同》(以下合称“《保证合同》”),与被告四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本金合计人民币贰亿玖仟玖佰陆拾万元整(?29,960万元)的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其中2016年10月28日放款25,090万元,2016年11月2日放款4,870万元。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上述两笔贷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0月28日和2018年11月2日,被告一应当在上述贷款到期日付清全部的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然而,被告一并未依约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未清偿的信托贷款本金为66,075,245.37元,且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信托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清偿或支付下列款项:
1、信托贷款本金66,075,245.37元;
2、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复利)11.876%年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2日未支付逾期罚息金额为1,721,906.15元);
3、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205,000元,包括律师费200,000元、保全费5,000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以缴费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5、违约金5,000,000元。
根据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全部债务立即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被告二、被告三未能依约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应分别向原告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各1,500万元。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建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津
住所: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A座)18-19层C、
D区
被告一: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续强
住所:浙江省江北区人民路132号银亿外滩大厦6楼
被告二:熊续强
身份证号:330203195607261813
被告三:宁波市镇海银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宇
住所:镇海骆驼街道综合市场内4号南楼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上尚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本金499,0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信托贷款利息6,983,149.26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复利)11.876%年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4日金额为2,321,335.19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90,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805,000元;
(7)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8)请求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2-7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000元;
(9)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被告三抵押给原告的财产并以所得价款就上述2-7项债权优先受偿。
3、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22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中建投信托・安泉系列(银亿上尚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信托贷款以及贷款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
为担保原告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被告二和被告三分别向原告提供了下列担保措施:(1)被告二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被告三以其三处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被告一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为此,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和被告三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了本金合计人民币肆亿玖仟玖佰万元整(?49,900万元)的信托贷款(“信托贷款”),其中2017年2月16日放款25,990万元,2017年2月17日放款12,000万元,2017年2月24日放款11,910万元。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的约定,述三笔贷款的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2月16日、2019年2月17日和2019年2月24日,被告一应当在上述贷款到期日付清全部的贷款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然而,被告一并未依约履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一尚未清偿任何信托贷款本金,且存在多期利息逾期支付的情形,经原告催告仍未履行。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信托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清偿或支付下列款项:
1、信托贷款本金499,000,000元;
2、信托贷款利息6,983,149.26元;
3、逾期罚息,以各期信托贷款逾期本息为基数,按(复利)11.876%年利率,自各期信托贷款本息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4日金额为2,321,335.19元);
4、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805,000元,包括律师费800,000元、保全费5,000元;
5、违约金4,990,000元;
6、本案案件受理费(以缴费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
根据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就被告一负有的前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被告二未能依约履行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500万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20笔,涉及金额46,137,864.53元,本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小额诉讼案件共计17笔,涉及金额47,295,088.10元。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产业务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常规纠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配合、妥善处理此次诉讼。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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