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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29:锦旅B股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5月修订)  

摘要: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首席执
行官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方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三)对《公司章程》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初步审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投资委员会提交。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着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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