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金盾股份
摘要: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了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了三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本次会议。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相关的会议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技”)在未经公司权利机构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向上海斯高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过1笔财务资助,金额为300万元。公司对本次对外财务资助相关责任人叶淋(总经理)、葛杭琴(财务经理)、王彬(销售总监)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按应计利息测算,上述相关负责人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缴清罚款。
子公司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同风源”)在未经公司权利机构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向阳洪提供过一笔财务资助,金额为150万元。阳洪承诺于2019年5月31日前,归还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利息。
子公司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在未经公司权利机构审议批准的情况下,向深圳市实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过一笔财务资助,金额为20万元。深圳实诚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本息。
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子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理解不够到位,同时公司对子公司管理也存在一定疏漏。
相关人员已承诺在承诺期限内收回上述全部款项。相关责任人也已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向上市公司缴纳罚款。未对公司造成资产损失,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相关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刻对子公司相关人员其进行教育,
责令其学习改正,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与惩罚措施的落实,加强子公司管理,杜绝上述情况再次发生。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三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徐伟民 贾建军 朱欣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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