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迅:关于公司申请仲裁获得受理的公告
来源:迪威视讯
摘要: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19-082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仲裁获得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19-082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仲裁获得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第一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鄂尔多斯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5月2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发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53409号》,贸仲委根据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云计算产业园4号数据机房BT建设项目合同》,以及公司和两个被申请人签订的《鄂尔多斯云计算产业园4号数据机房BT建设项目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受理本仲裁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高新技术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鄂尔多斯物流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园区公司”)(二)仲裁请求
1、高新技术公司向申请人立即支付18979.712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
2、高新技术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清偿之日止;
3、高新技术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4、高新技术公司承担申请人的仲裁阶段律师费77.85万元;
5、物流园区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有权对物流园区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高新技术公司所欠债务。
(三)本次仲裁事件起因与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3日,通过招投标方式,申请人与高新技术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高新技术公司将“云计算产业园区4号数据机房BT项目”(下称“项目”)以BT方式交给申请人承包,投资总额为24539.5056万元人民币,项目回购期为3年,高新技术公司分三次支付项目的建设资金。
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与物流园区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物流园区公司以北京市东城区东晓市街的房产为高新技术公司在项目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3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双方亦就该担保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债权确定期限为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现担保仍处于担保有效期内。
本项目于2015年10月8日工程开工,2017年7月5日工程竣工,2017年8月3日项目竣工验收,2018年2月12日移交中国电信运营,2018年5月申请人申请项目竣工结算,2018年8月17日第三方审计单位结算审定回购款为249,797,125元人民币。
三、仲裁裁决情况
本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如果公司的合法主张赢得仲裁,并按照相应的司法程序执行,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但公司通过积极有效地催收应收款项,将对公司的现金流会产生正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53409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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