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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摘要: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孙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虞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同意聘任田昆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田昆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维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晟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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