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达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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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
证券代码:300772 证券简称:运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08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48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49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52元(人民币元,下同),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7,915.4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788.78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4,126.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4月2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8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公司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昔阳县皋落一期(50MW)风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对应的募集资金用途
1 浙江运达风电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366276324615 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
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市庆春支行 项目
2 浙江运达风电股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331066120018150177245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
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庆春路支行 型研发项目
浙江运达风电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3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1202020729920506660 5,000万元)
行
4 浙江运达风电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33050161672700001461补充流动资金(其中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5,000万元)
5 昔阳县金寨风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33050161672709000008昔阳县皋落一期(50
发电有限公司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MW)风电项目
2019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就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风能数据平台及新机型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波、黄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属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8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2、天健验〔2019〕8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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