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股份_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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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50 号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补充说 明公告》显示, 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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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50 号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环保检查情况的补充说
明公告》显示, 你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和 2017 年 2 月 9 日发生
过两次排污超标事项,并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7 年 4 月 12 日被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别被处以 160,913.56 元和
26,989.08 元罚款。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在 2016、2017 年年度报告中
未曾予以披露。 在我部督促下,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对年度报告
进行了更正。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严重滞后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2.1 条、第 2.4 条、第 2.6 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
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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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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