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信: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华信国际
摘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09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200120 电话:021-38862288 传真021-3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09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200120
电话:021-38862288 传真021-38862288
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19)第097号
致: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受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华信国际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华信国际2018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15:00在上海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7楼会议室召开。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9年5月14
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7,800,9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095%。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17,7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9,11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6673%。其中,出现现场会议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7,800,934股;通过网络投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17,706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追溯调整的议案》;
8.审议《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2018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1至议案8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且需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其中,议案8涉及的关联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59,118,640股,同意1,358,587,5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09%;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25%;弃权49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6%。
表决权股份总数89.2731%,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34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59,118,640股,同意1,358,552,5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83%;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25%;弃权531,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8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8.5662%,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5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7410%。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59,118,640股,同意1,358,587,5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09%;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25%;弃权49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0,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9.2731%,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34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83%;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25%;弃权531,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8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8.5662%,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5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741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59,118,640股,同意1,358,552,5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83%;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25%;弃权531,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8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8.5662%,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53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741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59,118,640股,同意1,358,587,5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609%;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25%;弃权49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0,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9.2731%,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有关事项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1,359,118,640股,同意1,358,552,54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83%;反对69,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0051%;弃权49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8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8.5662%,反对6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3997%,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34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4,951,106股,同意4,420,00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89.2731%;反对34,3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0.6928%;弃权496,8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0,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89.2731%,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6928%,弃权49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341%。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且关联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应晓晨
经办律师:
赵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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