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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佐: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摘要:证券代码:835519 证券简称:ST天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证券代码:835519        证券简称:ST天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无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春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肖建华、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天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2014年4月-2016年4月期间使用原告提供的纺织助剂进行生产加工,截止到2016年4月至今共欠货款43,545元。2016年4月原告停止给被告提供产品,原告在此期间也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的产品购销合同纺纱助剂货款43,545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当事人陈诉等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向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京0114民初1439号),责令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


  2019年4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0114民初144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业用房,由于属于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3,989元,已执行0元,尚有43,9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天佐羊绒
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8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4483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纺星助剂有限公司货款43,5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在积极筹措资金履行偿还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相关债务纠纷败诉,公司面临债务及时清偿,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公司相关债务纠纷败诉,公司面临债务及时清偿,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4民初14483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京0114执1439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京0114执1439号。

                              辽宁天佐羊绒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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