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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被否决议案为《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被否决议案为《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5月20日9:30-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至2019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东区起湾道东侧白沙湾工业园区广东香山
  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玉昆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00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5.001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4.9977%。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9%。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独立董事莫万友、李文生、胡敏珊向董事会提交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未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反对11,06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293%;弃权71,9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6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银行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及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3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83,00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何超、叶兰昌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香山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06G20170271-00007号)。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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