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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维信息: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389,288,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365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会的股东共9人,共计持有公司82,757,051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5181%。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15,1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55,3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15,1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55,3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15,1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55,3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15,1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55,3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32,7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72,9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32,7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002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72,9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15,1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55,3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6%;反对30,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32,7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72,9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2,032,739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2,572,916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12,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4%;弃权0股。

    10、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李新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738,5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27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27%。

    (2)选举李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3)选举宋隽逸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4)选举游忠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5)选举刘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6)选举封模春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11、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

    (1)选举张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67,5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207,6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48%。

    (2)选举倪正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3)选举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67,5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207,68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48%。

    12、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选举柏柄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9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2)选举李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50,649,9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0,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08%。

  其中: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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