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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摘要: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 公司LED外延片芯片业务扩张较快,为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

    公司LED外延片芯片业务扩张较快,为了提高融资效率,本次借款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聚灿光电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
华荣先生办理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
借款,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潘华荣先生
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且年利率不超过10%,按照公司借款的实际占用天数支
付利息,交易过程中如产生税费由公司全额据实承担,借款期限为自借款合
同生效之日不超过36个月。公司可在该期限内根据资金需要循环提取使用
及偿还。

    (二)关联关系说明

    潘华荣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487.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6%,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9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
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向潘华荣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事对此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先生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潘华荣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已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潘华荣先生,1969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金谷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鑫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聚灿光电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华荣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487.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6%,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潘华荣先生就借款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事项签订借款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金额: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分批不定额交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2、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6个月,公司可在该期

    3、借款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4、借款利息: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潘华荣先生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且年利率不超过10%,按照公司借款的实际占用天数支付利息(借款为分笔支付的,每笔单独计算),交易过程中如产生税费由公司全额据实承担。

    5、协议的生效条件:本次借款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借款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交易目的、定价依据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由于公司LED外延片芯片业务扩张较快,为了解决流动资金周转问题,本次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对公司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2、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本次借款利率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并根据潘华荣先生实际融资成本确定,且年利率不超过10%,按照公司借款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息,交易过程中如产生税费由公司全额据实承担,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2019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除本次向潘华荣先生借款以及以前年度潘华荣夫妇为公司提供担保
外,公司2019年年初至披露日未与潘华荣先生新增各类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先生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认为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帮助公司改善日常流动资金周转、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公司经营与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会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借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有利于公司经营与发展。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潘华荣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华荣先生借款事项。

    七、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4、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华荣先生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
同》。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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