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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摘要: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4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7.33元/股,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9,656,886.77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4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且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最终审定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及相关文件。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北京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

        大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北

        京银行、光大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

            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序      户名              帐号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
号                                                                                      (元)

    深圳市新城市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规划建筑设计    337100100100241934    深圳深南支行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26,439,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城市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规划建筑设计  20000040547800028453922  深圳香蜜支行          设计平台建设项目  166,987,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城市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发展研究中心

3  规划建筑设计    73050122000215694    深圳龙岗支行              建设项目      237,179,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城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4  规划建筑设计    51950188000056036    公司深圳龙岗南湾支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5,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开户行及海通证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行健、方军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及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北京银行及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宁波银行及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光大银行及海通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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