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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森美: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摘要: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44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岳清金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向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44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54.84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严洪、罗宏、盛毅

                                          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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