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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2018)浙01民终864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摘要: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民终8640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浙01民终8640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签发的(2018)浙01民终864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院就上诉人冠福股份(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赵杭晨(原审原告)、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闻舟实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林文昌(原审被告)、林文洪(原审被告)、潘进喜(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事会,擅自以公司名义和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与自然人赵杭晨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高借款余额为4,000万元,用途为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利率为每天千分之一,借款时间自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2018年4月24日,原告赵杭晨向同孚实业银行账户汇款2,000万元,同日,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出具借据一张,表明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作为保证人。因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逾期未归还借款,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赵杭晨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23日上城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未能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2018年9月19日,上城区法院以缺席判决形式作出(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冠福股份因不服上城区法院作出的(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特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于2018年11月8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

 ([2018]浙0102民初3965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6)。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上城区法院(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杭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

  1、维持上城区法院(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杭晨律师费160,000.00元;

  2、撒销上城区法院(2018)浙01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3、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赵杭晨借款本金16,398,040.5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398,040.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4、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对上述第一、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追偿;
  5、驳回赵杭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600.00元,减半收取71,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赵杭晨负担13,632.00元,由冠福股份、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负担62,6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00.00元,由赵杭晨负担24,807.00元,由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293.00元(已缴纳142,600.00元)。赵杭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冠福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
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如闻舟实业、同孚实业无力偿还,且林文昌、林文洪、潘进喜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若被执行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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