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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宏远A: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2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证券代码:000573    证券简称:粤宏远A    公告编号:2019-024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25294G)于2019年4月1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的3名激励对象(刘洋、苏路海、张梓南)辞职,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5万股。具体情况为:

  1、刘洋,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因辞职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将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2、苏路海,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万股,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18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后辞职,其对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6万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万股,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3、张梓南,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在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018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后辞职,其对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1.5万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予以解除限售;其剩余“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万股,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以上3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将由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69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实施分红、送股等事项时,回购价格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未来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处理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目前的648,955,604.00股减少至648,730,604.00股。


  此项议案已经由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本公司的债权人,本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根据原有的合法有效的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1号宏远大厦16楼本公司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27日,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

  3、联系人:朱玉龙、李艺荣;联系电话/传真:0769-22412655;邮政编码:523087。

  特此公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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