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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91:*ST秋林涉及诉讼的公告  

摘要: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状文书送达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2,6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时划转,对公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侦查。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还将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9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秋林集团”)于近日分别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19)皖01民初767号】【(2019)皖01民初769号】等相关诉讼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发来的关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
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皖01民初767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咏,董事长。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董事长。

    被告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董事长。

    被告三: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执行董事。

    被告四: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

    被告五:李建新。

    被告六:张彤。

    被告七: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贵杰,执行董事。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5600万元及利息119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8.22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后期以应当归还的款项571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5%计算至款清时止);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4、判令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上述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原告对被告七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5600万元股股权享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2)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境内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为145041,债券简称“16秋林01”。《募集说明书》载明,16秋林01债券发行总金额为5.2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每张债券面值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为按面值平价发行;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7日,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7日;票面年利率为7.4%,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7日;发行人承诺如果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1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单利)。同时,《募集说明书》还载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次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债券到期之日后两年。“16秋林01”债存续第二个计息年某,被告一上调票面利率至8.5%。

  2016年10月17日,原告以自身管理的“国元证券―招行―国元元赢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和“国元证券―工商银行―国元元赢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分别认购“16秋林01”债券2,000万元和6,000万元,券面总额共计8,000万元。

  2018年9月28日,万联证券代表“16秋林01”、“16秋林02”债券持有人与被告七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为“16秋林01”“16秋林02”债券还本付息及其他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2018年9月28日,被告三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李建新、被告六张彤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16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2018年10月8日,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通过决议变更了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条款,包括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计息期限、偿债计划等。其中,债券期限变更为3年,附第2个计息期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并附第3个、第4个、第5个计息期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还本付息方式为每个计息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日变更为2017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10月17日。本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议案”,要求发行人提供新的抵押、质押、保证增信措施。但被告一未按照决议内容落实增信措施。2018年12月3日,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通过决议调整房产及土地抵押担保相关事项以及要求发行人及时调整偿付安排,如发行人未能在2019年1月30日前签订担保法律文件完成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则构成债券违约,债券即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投资者可以立即主张相关权利。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未签订担保文件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一也未按约定兑付第4个计息期及之后的本金及利息,且在2019年3月17日,被告一发布涉及诉讼公告,确认其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303318773.03元被司法冻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次债券已到期,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债券本金及利息,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余各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民初767号】裁定:
  1、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房屋产权(房地权合产字第105834号,建筑面积8928.78平方米)予以查封。

  2、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哈尔滨
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2019)皖01民初769号】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咏,董事长。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董事长。

    被告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长智,董事长。

    被告三: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执行董事。

    被告四: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执行董事。
    被告五:李建新。

    被告六:张彤。

    被告七: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平贵杰,执行董事。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74.37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7.92万元(自2019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19日,后期以应当归还的款项3574.3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35%计算至款清时止);

  3、判令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上述1、2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七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3500万元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公司”、“发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境内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为145041,债券简称“16秋林01”。《募集说明书》载明,16秋林01债券发行总金额为5.2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每张债券面值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为按面值平价发行;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7日,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7日;票面年利率为7.4%,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7日;发行人承诺如果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1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单利)。同时,《募集说明书》还载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和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次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本次债券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债券到期之日后两年。“16秋林01”债存续第二个计息年某,被告一上调票面利率至8.5%。

  2016年10月,原告以自有资金认购“16秋林01”债券5,000万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三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李建新、被告六张彤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16秋林01”债券的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费用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8年9月28日,万联证券代表“16秋林01”、“16秋林02”债券持有人与被告七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为“16秋林01”、“16秋林02”债券还本付息及其他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

  为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2018年10月8日,债券持有人召开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通过决议变更了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条款,包括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计息期限、偿债计划等。其中,债券期限变更为3年,附第2个计息期末发行人上
资者回售选择权;还本付息方式为每个计息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付息日变更为2017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1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10月17日。本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议案”,要求发行人提供新的抵押、质押、保证增信措施。但被告一未按照决议内容落实增信措施。2018年12月3日,债券持有人召开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通过决议调整房产及土地抵押担保相关事项以及要求发行人及时调整偿付安排,如发行人未能在2019年1月30日前签订担保法律文件完成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则构成债券违约,债券即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投资者可以立即主张相关权利。截至起诉日,被告一仍未签订担保文件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一也未按约定兑付第4个计息期及之后的本金及利息,且在2019年3月17日,被告一发布涉及诉讼公告,确认其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303318773.03元被司法冻结,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次债券已到期,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债券本金及利息,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其余各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民初769号】裁定:
  ⑴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寿春路179号房屋产权(房地权合产字第105834号,建筑面积8928.78平方米)予以查封。

  ⑵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建新、张彤、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秋林集团、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纯

  被告一: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二: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

  被�倘�: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祥

  被告四: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被告五:北京和谐天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贵杰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16秋林01”债券本金35,000,0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1月30日止(不含当日)的到期利息489,041.10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含当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逾期支付的本息之和35,489,041.10元为基数,按9.35%/年计算,暂计至2019年4月1日(含当日)为563,643.76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就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7.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额为70,000.00万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事实和理由:

  ⑴案涉债券的基本情况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通过其管理的“长江资管祥瑞1号第六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秋林01”或“案涉债券”)本金合计3,500.00万元。根据“16秋林01”《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1.案涉债券基本信息。案涉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起息日为2016年10月17日,本金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7日;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票面利率为7.40%,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期间的票面利率为8.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2.担保措施。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案涉债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五以其持有的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出资金额为7.00亿元)提供质押担保。

  3.违约事件。以下事件构成案涉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被告一在案涉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时,未能偿付应付本金;被告一未能偿付案涉债券的到期利息;在案涉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被告一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案涉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4.违约责任。被告一承诺,如果未按时支付案涉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被告一将根据逾期天数按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10.00%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单利)。

  ⑵案涉债券已加速到期

  因被告一存在兑付风险,2018年10月8日,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了《关于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议案》,该议案的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哈房权证南字第00066453号及哈房权证南字第00066498号)和土地使用权(产权编号为哈国用(2005)第16126号)(以下合称“不动产”)为“16秋林01”和“16秋林02”(以下合称“两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一未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则同时构成两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两期债券将同时于2018年11月30日到期,投资者可即刻主张相关权利。

  2018年12月3日,受托管理人作为召集人,召开了案涉债券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房产及土地抵押担保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将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关于要求发行人追加增信措施的议案》中关于不动产抵押时限的内容调整为:“发行人应在2019年1月30日前依法签订担保法律文件、完成抵押担保登记手续,且承诺在此之前不在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上新增其他抵押。若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则同时构成两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两期债券将同时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投资者可即刻主张相关权利。”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未以其持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债券提供抵押担保、完成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议案,案涉债券已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未履行偿付义务。

    原告认为:

  ⑴《募集说明书》是原告与被告一权利与义务之载体,构成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一应恪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以担保函/担保协议的形式为被告一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分别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亦应恪守;被告五以其持有的股权为被告一的债务提供质押拒保,并办理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故被告五应恪守相应的担保义务。

  ⑵由于被告一未按时提供担保措施,案涉债券已于2019年1月30日到期,被告一应于到期日向原告支付案涉债券项下本息,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未履行偿付义务,因此原告有权主张本案诉请。

  ⑶此外,被告一用于偿还案涉债券的资金己被冻结、主要管理人员失联、涉
危机,且被告一自身的资金管理、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被告一的资信情况已严重恶化,已丧失偿债能力,因此原告有权主张本案诉请。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原告享有的债权,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及时审理,判如所请。

    四、本次诉讼有关事实

  截至2018年末,“16秋林01”及“16秋林0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与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用途一致。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及2018年12月1日足额支付“16秋林01”当期应付利息及回售本金。于2018年11月7日及2018年12月22日足额支付“16秋林02”当期应付利息及回售本金。

  2018年11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及债券受托管理人于哈尔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用于监管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秋林01”)募集资金。协议中约定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为保证“18秋林01”的募集资金严格仅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指定的用途(即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存续期内的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秋林01”)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6秋林02”)两期公司债券本息),由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18秋林01”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全程监管。2018年12月3日和2018年12月20日,募集资金专户曾先后两次(分四笔,每次两笔)完成资金划转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并用于指定用途。

  2019年2月21日至2月27日期间,公司工作人员与受托管理人相关人员亲赴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18秋林01”募集资金的划款业务和账户明细查询业务,以便按时兑付“16秋林01”和“16秋林02”回售本金及应付利息。为督促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履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公司与受托管理人多次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邮寄及当面送达书面函件,要求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理募集资金划付业务并向公司及受托管理人提供募集资金专户明细日记账、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在相关划款手续齐备合规的情况下,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先后
延、拒不配合,导致公司和受托管理人无法掌握账户真实情况,“18秋林01”募集资金最终未能按规定在2019年2月27日前划转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

  直至2019年3月8日,公司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营业场所现场拨打“110”报警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工作人员在接受民警问询时才表示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已流向公司在该行开立的其他三个辅助账户,且相关存款账户内资金已被该行请求进行了司法冻结。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于2019年3月8日在营业柜台打印并出具了《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华夏银行天津分行于2018年12月6日为“18秋林01”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三笔借方发生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的转账业务,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余额为人民币3,318,773.03元。此外,公司曾于2019年1月7日收到过一份从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办公地址寄出的《华夏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该对账单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03,318,773.03元,未包括上述三笔转账记录。综合上述情况,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收到的对账单应系伪造,但两份对账单式样及其记载的部分“记账日期、操作员、凭证号、账单摘要”信息高度吻合。

  此外,根据《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约定,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后,需经受托管理人对相关用款申请文件中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盖章确认,并经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相关用款申请文件及资金用途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划款业务。但上述三笔转账业务的资金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中指定的用途明显不符,且经受托管理人确认,其从未出具过与上述三笔转账交易有关的经审核盖章的《划款指令》。

  针对“18秋林01”募集资金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支取的情况,受托管理人已于2019年3月11日向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寄送了书面函件,要求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对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划款的原始凭证材料。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13号】生效后,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合计303,318,773.03元已先后于2019年2

  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时划转,对公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9年2月22日向中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于2019年2月27日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举报,于2019年4月16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正在对涉及事项侦办中)。经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

  上述事项致使公司未能按时偿付“16秋林01”及“16秋林02”当期回售本金及应付利息(共计2.15亿元),触发“16秋林01”及“16秋林02”加速清偿条款,造成“16秋林01”和“16秋林02”违约。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公司“16秋林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2019年2月27日前按时划转,对公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侦查。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还将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19年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六、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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