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54:*ST中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中安消
摘要: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加强科学决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细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第一百�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 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设独立
人。 董事3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任召集人。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详情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修订版全文。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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