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菱信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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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发布《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下午14:30在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10层熙菱信息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19年5月10日9:30-11:30、13:00-15:00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395,19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5,46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22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930,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5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66%;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66%;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86,365,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021%;反对:3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65,0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2%;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5,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021%;反对:3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9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11,51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6%;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66%;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66%;反对: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86,392,7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869%;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知学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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