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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顺智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摘要:公告编号:2019-018 证券代码:834863 证券简称:佳顺智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公告编号:2019-018

证券代码:834863        证券简称:佳顺智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3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志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文彬、马舟辉、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国平、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向我司采购两台磁导航叉车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指定了供应商产品,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后,未

                                                                          公告编号:2019-018

达到现场要求,产生纠纷。
(二)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智能”)于2018年10月30日从银行获悉,佳顺智能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人民币900,000.00元。佳顺智能已于2018年11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相关信息,内容详见佳顺智能公告《关于公司银行账户中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三)公司已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740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已于2019年3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相关信息,内容详见佳顺智能公告《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2019)粤0309民初740号案件: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产品购销合同》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4188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3282.9元及运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2019)粤0309民初998号案件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产品购销合同》关系;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货款35625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7500元及运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井松”)、被告深圳市佳
  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智能”)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

                                                                          公告编号:2019-018

  法院分别有(2019)粤0309民初740号、(2019)粤0309民初998号案件,
  两案当事人地位一致,案由相同,故将两案标的合并处理,被告佳顺智能确
  认支付原告合肥井松款项,共计人民币650000元;
二、被告佳顺智能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井松人
  民币650000元;
三、原告合肥井松、被告佳顺智能双方自愿解除双方宁夏润丰项目、江苏丰东项
  目、马鞍山海力三个项目的产品购销合同关系;
四、原告合肥井松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告佳顺智能丰东项目
  设备2套(双驱双向潜伏式AGV及整套配件)及马鞍山海力项目设备一套
  (双向潜伏式AGV及整套配件);
五、被告佳顺智能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协助原告合肥井松调试磁导航
  叉车A至正常运行,将润丰项目磁导航叉车B运至原告合肥井松工厂并调
  试至正常运行;
六、原告合肥井松、被告佳顺智能双方履行完上述内容后,双方再无责任,互不
  追责;
七、两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原告合肥井松自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与原告签署《调解协议》,有利于公司和客户未来长期友好合作,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公告编号:2019-018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
3、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申请书》。

                                    深圳市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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