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跃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康跃科技
摘要: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科技”、“上市公司”或“公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的说明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跃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建省正丰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数控”)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公司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资产购买方,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独立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参与方确认,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因此,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