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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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1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1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5,12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364%;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16年4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94号)核准,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2016年5月6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27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二、自首发上市以来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
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2017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会议确定了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5日,公司将向82名激励对象授予199.60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7年11月28日在深交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8,000.00万股增加至8,199.60万股。
2018年1月,公司实施了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波发特相关股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共计2,051.0483万股,新增股份于2018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8,199.60万股增加至10,250.6483万股。
2018年6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会议确定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8年6月5日,公司将向47名预留激励对象授予22.70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6月29日在深交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10,250.6483万股增加至10,273.3483万股。
2018年6月22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首次授予的3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7月30日,公司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273.3483万股减少至10,267.6483万股。
2018年9月,公司实施了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公司向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娟在内的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59.2272万股,新增股份于2018年10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由10,267.6483万股增加至11,226.8755万股。
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首次授予的2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8年11月27日,公司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226.8755万股减少至11,221.6755万股。
2019年3月7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预留授予的1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9年3月15日,公司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预留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221.6755万股减少至11,220.6755万股。
2019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2,443,35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4月1日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1,220.6755万股增加至16,831.0132万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6,831.0132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10,892.5547万股(不含高管锁定股),占总股本的64.717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系持有首发前限售股股份的股东:韩裕玉、王娟、韩惠明、苏州高新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国发”)、苏州明鑫高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明鑫高投”)、苏州德睿亨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德睿亨风”)、王祥龙、姚跃文、郑颖颖、王新尚、吴峻。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三人系一致行动人)承诺:
①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娟、韩惠明还承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③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娟、韩惠明还承诺: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姚跃文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③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做相应调整。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苏州高新国发、苏州明鑫高投、苏州德睿亨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2012年11月5日自实际控制人之一韩裕玉处受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股份共396.00万股,占发行人(首发前)总股本的6.60%,除上述股份外,其余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4)股东王祥龙、郑颖颖、王新尚、吴峻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关于公司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5名,分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股东苏州高新国发、苏州明鑫高投。
(1)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承诺:
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有意向合计减持不超过300万股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有意向累计合计减持不超过600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韩裕玉、王娟、韩惠明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韩裕玉、王娟、韩惠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韩裕玉、王娟、韩惠明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韩裕玉、王娟、韩惠明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韩裕玉、王娟、韩惠明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苏州高新国发承诺:
苏州高新国发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持有发行人480万股股份,其中2011年8月29日取得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300万股股份1;2012年11月5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韩裕玉受让发行人180万股股份。苏州高新国发承诺如下:
在所持发行人300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苏州高新国发有意向减持不超过300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所持发行人180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苏州高新国发有意向减持不超过180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苏州高新国发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苏州高新国发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苏州高新国发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苏州高新国发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苏州高新国发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苏州高新国发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苏州明鑫高投承诺:
苏州明鑫高投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持有发行人384万股股份,其中2011年8月29日取得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240万股股份2;2012年11月5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韩裕玉受让发行人144万股股份。苏州明鑫高投承诺如下:
在所持发行人240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苏州明鑫高投有意
1此300万股股份已于2017年5月1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此240万股股份已于2017年5月1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向减持不超过240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所持发行人144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苏州明鑫高投有意向减持不超过144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苏州明鑫高投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整。
苏州明鑫高投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苏州明鑫高投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苏州明鑫高投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苏州明鑫高投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苏州明鑫高投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1)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及韩惠明承诺其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情况下,在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及韩惠明合计单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如韩裕玉、王娟及韩惠明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韩裕玉、王娟及韩惠明的现金分红以及薪酬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娟、韩惠明、姚跃文)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公告。
单次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30%的资金用于稳定股价。
公司已承诺,对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及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其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30%止。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承诺: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目前除持有公司股份外,无其他与公司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对外投资。
若未来存在由本人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未来由本人控股的企业(如有)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未来由本人控股的企业(如有)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来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5、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承诺: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使用,包括: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将立即冻结,并即时向发行人清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发行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占用的资金。
6、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照有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进行购回。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及股东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娟、韩惠明、姚跃文)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或“本次交易”);2017年8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重组交易报告书;2017年12月6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无条件通过;2017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宝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69号)。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裕玉、王娟、韩惠明在本次重组中承诺: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本人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18年1月实施了本次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波发特相关股权事项,新增股份于2018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四)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法定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无其他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上述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75,12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63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1名(其中法人股东3名,自然人股东8名)。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明细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原持有限售股 2018年度利润分配 本次解除限售股
号 股东名称 份总数(股) 实施完成后持有的限 份数(股) 备注
售股份数(股)
1 韩裕玉 35,688,000 53,532,000 53,532,000 实际控制人
王娟 实际控制人、董
2 7,223,672 10,835,508 7,467,750 事长
韩惠明 实际控制人、董
3 4,978,500 7,467,750 7,467,750 事、总经理
苏州高新国发创
4 业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 2,700,000 2,700,000
苏州明鑫高投创
5 业投资有限公司 1,440,000 2,160,000 2,160,000
苏州德睿亨风创
6 业投资有限公司 720,000 1,080,000 1,080,000
副总经理、财务
7 姚跃文 343,800 515,700 90,000 总监、董事会秘
书
8 王祥龙 324,000 486,000 450,000
9 郑颖颖 60,000 90,000 90,000
10 王新尚 30,000 45,000 45,000
11 吴峻 30,000 45,000 45,000
合 计 52,637,972 78,956,958 75,127,500
注:1、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4月1日实施完毕。
2、股东韩裕玉所持股份53,532,000股中有24,675,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冻结及质押情况。
六、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
(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 109,176,872 64.87% -64,677,814 44,499,058 26.44%
流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75,127,500 44.64% -75,127,500 0 0.00%
首发后限售股 31,774,247 18.88% 0 31,774,247 18.88%
股权激励限售股 2,023,800 1.20% 0 2,023,800 1.20%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
(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高管锁定股 251,325 0.15% 10,449,686 10,701,011 6.36%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9,133,260 35.13% 64,677,814 123,811,074 73.56%
三、总股本 168,310,132 100.00% 0 168,310,132 100.00%
注:解除限售后的最终股本结构表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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