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暴风科技
摘要: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8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9-038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文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浸辉”)
法定代表人:代卫国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909室
原告二: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浸鑫”)
执行事务合伙人:光大浸辉(委派代表:项通)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1幢2层211-13室
被告一: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被告二:冯鑫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1067房间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3月2日,公司、冯鑫及光大浸辉(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签署意向性协议《关于收购MP&SilvaHoldingS.A.股权的回购协议》,约定在光大浸辉与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投资”)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收购MP&SilvaHoldingS.A.(以下简称“MPS”)65%股权交割(以下简称“初步收购”)后,根据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尽快进行最终收购。收购对价应公允,价格、支付方式由暴风投资与光大浸辉一致同意通过。双方同意最终收购应在初步收购交割完成后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完成,且原则上最迟于初步交割完成后18个月内完成。
2016年3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暴风(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暴风投资及其关联方、光大资本及其关联方同意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通过并购基金对相关产业的目标资产进行收购,收购后由双方共同对并购对象进行培育,在并购对象达到各方约定的并购条件并符合各项监管规定时,公司及其指定的关联方有权优先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双方知悉并同意,届时公司及其指定关联方对并购对象进行收购的完成受限于双方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监管机构(如涉及)批准及/或其他适用的条件或限制。光大资本指定全资子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经公司及暴风投资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光大浸辉及上海浸鑫以公司和冯鑫未能履行上述《关于收购MP&SilvaHoldingS.A.股权的回购协议》的约定为由,对公司及冯鑫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公司及冯鑫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光大浸辉及上海浸鑫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支付因不履行回购义务而导致的部分损失人民币687,881,141.06元及该等损失的迟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自2017年11月23日(不含)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3日(含)为63,306,561.26元;此后至实际支付之
日的相应利息按照上述计算方式计息);
2、请求法院判令冯鑫就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冯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尚有几宗诉讼、仲裁案处于审理状态,该等诉讼、仲裁案未达到披露标准。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对并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如果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有较大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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