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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0:*ST毅达关于行政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T毅达 公告编号:2019-01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T毅达    公告编号:2019-018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行政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认定在2015年7月至9月,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导致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

  公司就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证监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以及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19]沪74行终10号)。上海金融法院对于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错误记载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行为是否仅系适用有关会计准则不当,还是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并应收到行政处罚的争议,认定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行为,并对投资者评判公司经营状况有重大影响,已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行政判决书》([2019]沪74行终10号)。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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