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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摘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信证券”)作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纶科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新纶科技本次重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发行审批

  2018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了《关于核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千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2018]653号),核准公司公司向唐千军发行31,000,000股股份、向劳根洪发行14,000,000股股份、向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投资”)发行3,000,000股股份、向金石坤享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坤享”)发行3,000,000股股份、向共青城景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从投资”)发行2,700,000股股份、向共青城景从贰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从贰号”)发行2,000,00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1,000万元。根据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结果,公司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由55,700,000股调整为111,511,177股。

    (二)股份上市情况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111,511,177股股票。
2018年4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新纶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11,511,177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111,511,177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新纶科技股东名册。该部分股份已于2018年5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为1,117,944,161股。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公司向7名认购对象共发行股31,660,231股,该部分股份于2018年6月27日于深交所上市。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通过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部分股份,不包括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0,880,6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解除限售涉及的股东为唐千军、劳根洪、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具体承诺

  (1)交易对方唐千军、劳根洪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唐千军、劳根洪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新纶科技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满后,其本次取得的新纶科技股份分两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

  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就2017年度至2018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66%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就2019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34%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2)交易对方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股份锁定期安排
  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用于认购本次新纶科技发行股份的千洪电子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自该等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千洪电子股东之日起至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止)的,则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新纶科技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用于认购本次新纶科技发行股份的千洪电子股权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12个月的(自该等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千洪电子股东之日起至其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之日止),则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新纶科技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景从投资及景从贰号是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其全体合伙人已自愿出具《关于合伙企业出资份额锁定期限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在景从投资/景从贰号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新纶科技股份满足解锁条件之前,本人/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景从投资/景从贰号的出资份额或要求景从投资/景从贰号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景从投资/景从贰号的出资份额或从景从投资/景从贰号退伙(或以任何方式退出)。”

  唐千军、劳根洪、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需遵守上述各自锁定期限的约定。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上述锁定期或存在其他要求,则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方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


  1、具体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千洪电子补偿义务人唐千军、劳根洪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在业绩承诺期间(2017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同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不低于1.1亿元、1.5亿元、1.9亿元;若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如标的公司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的对应年度净利润,补偿义务人将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2、承诺履行情况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的资产2017年利润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和《标的资产2018年利润承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2017年度、2018年度千洪电子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19亿元、1.56亿元,连续两年实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无需进行业补偿。

    (三)关于防止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承诺

  1、具体承诺

  唐千军、劳根洪、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承诺:

  “1.本人/公司/企业在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至登记至新纶科技名下之日(即标的资产主管工商部门将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至新纶科技名下之日)止的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千洪电子的资金或资产。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公司/企业不利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或资产。

  3.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千洪电子造成任何损失,本人/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方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具体承诺

  唐千军、劳根洪承诺:

  “1、除非本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新纶科技的股份,否则本人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新纶科技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新纶科技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2、若本人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则本人应将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之新纶科技股份(包括间接取得)无偿返还予新纶科技,新纶科技将依据内部决策程序注销本人返还之股份(有关股份已转让的,应将转让所得价款返还);若本人因违反上述第1项之约定给新纶科技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则除上述股份返还义务外,本人还将根据新纶科技及其子公司届时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系新纶科技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日止。”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方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具体承诺

  唐千军、劳根洪、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承诺:

  “1、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公司/企业及本人/公司/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新纶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
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新纶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人/公司/企业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及新纶科技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新纶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新纶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新纶科技及其中小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方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1、具体承诺

  新纶科技、千洪电子承诺:

  “1、本公司已向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纶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唐千军、劳根洪承诺:

  “1、本人已向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新纶科技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不转让在新纶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纶科技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信投资、金石坤享、景从投资、景从贰号承诺:

  “1、本公司/企业已向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公司/企业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公司/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企业保证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企业不转让在新纶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新纶科技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企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承诺方均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如下: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5月10日,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0,880,638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7.02%,申请解锁限售股份的股东为6位,具体信息如下:


        股东全称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份是否存在质
                            总数(股)    股份数(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押、冻结情况

唐千军                        62,061,876      40,960,838              3.55%        否

劳根洪                        28,027,944      18,498,443              1.61%        否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6,005,988      6,005,988              0.52%        否

共青城景从投资管理合伙企                                                            否

业(有限合伙)                5,405,389      5,405,389              0.47%

共青城景从贰号投资管理合                                                            否

伙企业(有限合伙)            4,003,992      4,003,992              0.35%

金石坤享股权投资(杭州)                                                            否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5,988      6,005,988              0.52%

合计                        111,511,177      80,880,638              7.02%

  注: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唐千军、劳根洪所持股份分两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就2017年度至2018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66%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就2019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份中的34%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2017年、2018年千洪电子完成业绩承诺,本次对其所持股份66%的股份解除限售。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              527,241,790        45.76%    -80,880,638        446,361,152      38.74%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份          624,972,802        54.24%    80,880,638        705,853,440      61.26%

三、股份总数      1,152,214,592        100%                      1,152,214,592        100%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对新纶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本次重组时所做出的承诺;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史松祥                  于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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