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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科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摘要:债券代码:112691 债券简称:18爱康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债券代码:112691        债券简称:18爱康01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7.0923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489,120,772股的0.1241%。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9年5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已经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02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年02月1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及《关于核查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18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4、2018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提案》、《关于
     
      的提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提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18年03月0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票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调整完成后,确定以2018年03月01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1,642.458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和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2018年3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03月0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03月20日。 8、2018年5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已回购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次已回购但并未授予的股票共计475,419股进行注销处理,注销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 9、2018年10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已回购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本次已回购但并未授予的股票共计417,169股进行注销处理,注销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 10、2019年5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情况 (1)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03月0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03月20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解锁所涉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在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号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情形,满足解除限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前述情形,满足解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除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8年度归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属于上市公司股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 东净利润(扣除非 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经常性损益,并剔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除本激励计划及 其它激励计划股 第一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 份支付费用影响) 售期 率不低于5% 相比2017年度增 第二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 长幅度414.57%。 售期 率不低于10% 公司达到了业绩 第三个解除限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 指标考核条件。 售期 率不低于15% 注:以上“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 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2018年度,144名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年 激励对象绩效考 度绩效考核结果,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1/2+/2 核合格,满足解除 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若激励对象 限售条件。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3/4等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 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 本次可解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为170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7.0923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4,489,120,772股的0.1241%。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职务 授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票数量 易美怀 副董事长、总 1,407,921 563,168 844,753 裁 袁源 董事 1,435,122 574,048 861,074 史强 董事、副总裁 1,161,095 464,438 696,657 ZHANG 董事、董事会 418,307 167,322 250,985 JING(张静) 秘书 冯晖 副总裁 133,588 53,435 80,153 李静 财务总监 378,834 151,533 227,301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138 8,992,628 3,596,979 5,395,649 人) 合计(144人) 13,927,495 5,570,923 8,356,572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 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 为准。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144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14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144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557.0923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六、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 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公司已履行本次解锁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 七、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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