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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  

摘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富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云松 联系电话:13901635077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伟 联系电话:13859086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富通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云松                        联系电话:13901635077

保荐代表人姓名:郑伟                          联系电话:1385908609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是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  是
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8年5月8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与违规交易案例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无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无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的情况

                      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针对公司股东存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中科东海和中科芙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  的违规交易事项,保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922,600股,占上市公  荐机构通过书面、口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司总股本的0.8772%。本次权益变动后,中  头形式提醒公司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科东海、中科芙蓉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重关注,向公司发送
况)                  5,07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关于中富通集团
                      4.8273%。中科东海、中科芙蓉作为一致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动人,在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达到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  的提醒建议函》,同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  时在公司2017年度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  股东大会现场对公
                      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司董事、监事、高级
                      前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份。中科东海、中科  管理人员等主要管
                      芙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理层进行信息披露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与违规交易案例的
                      条、第2.1条、第11.8.1条及《创业板上市  培训。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

                      条的规定。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股东南平鑫通自公司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是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向公
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是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股东南平鑫通、平潭富融、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是
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
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变更岗位、离职后上述承诺仍然适用。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
每年减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10%。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是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5.公司股东平潭富融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是
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股东上海时空、浙江中科、常德中科自限售期届满后1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80%,限售期届满后2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所持发行人股份的100%。同时承诺:在减持所持有的是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将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案将由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发行人在保证回购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是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
8.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未能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或在公司股份回购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控股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是公开发售股份转让所得(如有)及其历年现金分红所得等,增持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并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9.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在公司股份回购、控股股东股份增持结束后,公司股价(收盘价)仍然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利用自有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是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于其自公司领取的工资、津贴及其他自有资金,增持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自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其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应承诺。
10.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是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回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是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
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承诺按市场价格进行购回。
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
做相应调整。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是
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公司承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
“通信网络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有助于公司提升研发及技术服务水平,
扩大公司服务范围并能有效提升市场份额,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是
和市场核心竞争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全面整合公司
资源,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积极开拓市场及与客户沟通,保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1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
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
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是
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作为填补回
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融洁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
不侵占公司利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变更及其理由

              1.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
2.报告期内中  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162号)的情况说明
国证监会和本  2018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东莞证券所对保荐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18]162号),公司为推荐广或者其保荐的  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并负责公司公司采取监管  持续督导工作的主办券商,广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占用公司资措施的事项及  金,且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发现和督促广东
整改情况      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

              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广
              东三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将对
              相关事项持续关注。

              收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公司内部予以警
              示,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内外部规定开展业务,
              以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号)的情况
              说明

              2018年09月14日,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向公司出具《关于对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
              6号),指出我司作为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15龙里债”受托管理人,未按
              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和《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第五条约定,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

              收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公司内部予以警
              示,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
              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3.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32
              号)的情况说明

              2018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8〕32号),指出公司作为“15华容债”、“16南县债”的受
              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收到函件后,公司高度重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公司内部予以警
              示,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完善业务内部控制机制,防
              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  无
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郑伟

                                                      年  月  日
                      潘云松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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