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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阅读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战略布局,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实施。

                                            独立董事:顾维军、章新蓉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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