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世达_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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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振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44 号 刘振东: 你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通过公司披露
关于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振东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44 号
刘振东:
你作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通过公司披露增持计划,拟在
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018 年 11
月 3 日, 你又通过公司补充披露增持计划的价格区间为不超过 20 元/
股,并将增持期限修订为自 10 月 30 日起 6 个月内。 2019 年 4 月 27
日, 你通过公司披露终止增持计划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
提交 5月 13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增持期限已届满,
你并未增持公司股份,也未提请股东大会在增持期限届满前审议终止
增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4 条、第 4.5.6 条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
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 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
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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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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