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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2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2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

  (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之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于2019年5月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签发的(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上海二中院就上诉人上海五天(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阚伟(原审原告)、林文昌(原审被告)、潘进喜(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8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林文昌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隐瞒公司董事会,擅自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与自然人阚伟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林文昌因追加经营投资需要向原告阚伟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上海五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林文昌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阚伟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法院”)提起诉讼,青浦区法院于2018年9月5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0日,青浦区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次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五天因不服青浦区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于2019年1月14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应诉,并发表答辩意见。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12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5)、《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收到(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案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0)。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判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青浦区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2、撤销青浦区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青浦区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4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潘进喜对林文昌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阚伟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63.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均由林文昌、潘进喜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26.80元,由被上诉人林文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上海二中院签发的(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对阚伟要求上海五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并依法生效。因此,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60.60万元,即增加当期利润560.60万元。 六、本次诉讼相关的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86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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