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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4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13:30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55号泰富广场A座15楼1503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6日――5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金波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名,代表股份296,72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2,874,902股的54.65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296,68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2,874,902股的54.650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3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2,874,902股的0.006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农、肖�h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3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关于《独立董事报酬调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1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66%;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34%;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8、关于调整子公司股权结构并履行出资义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关于子公司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关于子公司投资股票指数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6,7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38%;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2%;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根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稿)》,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先生等25名自然人应放弃其所持公司股份中部分股份的表决权,详情如下:

        名称/姓名            持有的股份数量        应放弃表决的股份数量

                                    (股)                  (股)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126,337                4,279,411

            金波                        12,007,534                5,074,518

          吴向东                      10,780,604                4,556,006

            许强                        10,191,677                4,307,120

          石浙明                        8,110,936                3,422,181

          王开红                        6,183,727                2,613,302

          许朝阳                        5,742,031                2,426,638

          夏祥敏                        4,416,946                1,866,644

            兰武                        1,488,815                  622,215

          翁启栋                        1,030,621                  435,550

          邹明刚                          883,390                  373,329

          王大威                          908,390                  373,329

          蒋新芝                          736,157                  311,107

            张伟                          736,157                  311,107

          陈�C婷                          817,934                  345,686

          蔡华杰                          786,157                  311,107

          罗丽萍                          588,927                  248,886

          傅颖盈                          588,927                  248,886

            王钧                          441,694                  186,664

            陈菲                          300,363                  124,443

          徐忠明                          294,463                  124,443

          邢益平                          294,463                  124,443

          孙追芳                          294,463                  124,443

          邹红艳                          296,463                  124,443


          钱薛斌                          294,463                  124,443

          郭和平                          294,463                  124,443

  宁波至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波先生等25名自然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提案均未进行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农、肖�h。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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