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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神城: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ST神城、*ST神城B 公告编号:2019-05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证券代码:000018、200018    证券简称:*ST神城、*ST神城B  公告编号:2019-05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及进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神州长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州长城”)对前期已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其

          重大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2018年

          年度报告》及2019-019、2019-020、2019-026、2019-032、2019-036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涉及重大进展的诉讼、仲裁案件

          相关情况如下:

序  诉讼仲裁基本                          涉案金额

                      被告/被申请人                诉讼/仲裁进展              披露时间

号      情况                              (万元)

                                                                    2018年10月24日《关于收到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
                  被告:陈略、神州长城、            出具一审判

                                                                    2019年2月20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龚丽红民间借  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            决,已上诉。

1                                          3,143.18                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贷纠纷案    司、武汉商职医院有限责            原告追加申请

                                                                    2019-019);2019年4月19日《关于
                  任公司                            诉中保全。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36)


                                                                    2019年2月19日《关于收到
 
  、
  
   及
   
    国美信达商业 程有限公司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2019 2 保理有限公司 4,163.70 调解结案。 被告二:湛江市赤坎雅盛 年2月20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合同纠纷案 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9) 第一被申请人:神州长城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 请人:陈略;第三被申请 2019年2月19日《关于收到
    
     、
     
      及
      
       李少雄借款合 人:中国工投投资有限公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2019 3 5,860.92 裁决结案。 同纠纷案 司;第五被申请人:唐先 年2月20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勇;第六被申请人:神州 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长城集团有限公司;第七 2019-019) 被申请人:奥法投资有限 公司 被告一:神州长城 2018年8月31日《2018年半年报》中; 被告二:陈略 2018年9月14《关于公司、公司全资 宁波银行深圳 出具一审判 被告三:神州长城国际工 子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
       
        及 4 分行借款合同 9,523.09 决,上诉期未 程有限公司
        
         的公告》;2018年10月 纠纷案 满,拟上诉。 被告四:神州长城投资(北 23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 京)有限公司 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25);2019年2月20日《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9) 上海浦东发展 被告一:神州长城 2019年2月13日《关于收到
         
          及
          
           的公告》(公 5 深圳分行金融 程有限公司 7,017.76 决,上诉期未 告编号:2019-015);2019年2月20 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三:陈略 满,拟上诉。 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 案 被告四:何飞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 二、诉讼/仲裁具体进展情况 (一)龚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具体进展 2019年4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04 民初38557号民事裁定书(诉中保全),查封、扣押或冻结本申请人陈略、神 州长城、神州国际、武汉商职医院名下价值31,190,000元的财产。 (二)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 调解结案。 1、被告国际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保理融资本金及利 息35,878,333.33元; 2、被告国际公司有权向原告提前一次性还清保理款项,提前还款应付金额 为保理本金3,000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保理利息1,512,500元及实际 占用保理款项产生的利息之和减去已付金额; 3、被告国际公司未依照第二项约定提前还款之前应按照第一项约定履行付 款义务,若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第一确定的任意一 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立即归还全部款项,全部付款项为保理本金3,000 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3日的保理利息1,512,500元及相应罚息之和减去已 付金额; 4、被告湛江赤坎雅盛美乐商贸有限公司对国际公司前述三款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5,178元,由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雅盛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三)李少雄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 裁决结案。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 5,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 准,自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700,000元。 4、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和保全担保费人民币49,969.92元。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75,96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足额预缴的人民币675,960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应将由其承担的仲裁费人民币675,960元经付申请人。 6、第二、三、四、五、六、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决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 出具一审判决,上诉期未满,拟上诉。 1、被告股份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43,738,780.15元及罚息; 2、被告股份公司向原告偿还商业承兑汇票垫款43,236,631.8元及罚息; 3、被告向原告偿还商业承兑汇票6,763,368.2元及罚息; 4、原告对被告国际公司提供的其对京丰宾馆改扩建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股份公司追偿; 5、原告对被告陈略提供的所有“达特照明”(证券代码832709)4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股份公司追偿; 6、原告对被告投资公司提供的诺利如一(安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从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股份公司追偿; 7、被告陈略、国际公司、投资公司对股份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从处置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股份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954.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共计523,344.73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187.13元,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陈略、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23157.6元。 (五)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具体进展 出具一审判决,上诉期未满,拟上诉。 1、被告股份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000,000元及罚息; 2、被告国际公司、陈略、何飞燕应对股份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股份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2,687.12元(已由原告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陈略、何飞燕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主要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就上述债务事宜正积极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重整、债务重组等方式。上述债务预计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损益,具体金额将以公司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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