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联建光电
摘要: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6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1座19楼公司会议室4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19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9年5月5日15:00至2019年5月6日15: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30)。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1,964,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938%。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1,409,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0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4,5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4%。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51,409,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0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61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4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4,5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54,5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3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确认,同意推举董事熊瑾玉先生作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1,431,4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2%;反对533,0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64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870%;反对533,0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1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内部借款管理规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1,955,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同意1,164,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17%;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01%;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2%。
本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何子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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