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尤夫:关于参股公司签订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的公告
来源:尤夫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 002427 证券简称: *ST 尤夫 公告编号: 2019-06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签订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
证券代码: 002427 证券简称: *ST 尤夫 公告编号: 2019-063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签订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参股公司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武汉众宇” )
与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武汉科利尔研究院” ) 签订
的产品销售合同,其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
履行。
2、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公司拥有武汉众宇 25%的股权, 如能按照合同
预期执行, 将显著提升武汉众宇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武汉众宇的通知,其与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签署了《 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 , 基于双方的共同意
愿,两家公司拟合作,共同推广燃料电池车市场应用。 并且,合同约定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武汉众宇分批次向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供应 200 套 45kW/60kW 级别车用
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
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无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 公司名称: 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再亮
3、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4、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办事处金银潭大道 130 号 3 号厂房 4-6
层(12)
5、成立日期: 2016-12-26
6、 经营范围: 新能源设备及材料、氢燃料电池、新材料、石墨烯导电材料、
3D 设备及材料、汽车涂料(不含油漆)、水性涂料(不含油漆)、智能机器设备的
研发、制造、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
除外)。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武汉科利尔研究院发生业务。
8、 履约能力分析: 武汉科利尔研究院是由武汉科利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全资
控股的子公司,致力于新能源和新材料的开发与应用,为各类客户提供清洁能源
的解决方案。是集科研、开发、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与维护、技术保障等一体化
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技开发型研究中心与高科技公司的统一体。至目前,
未发现武汉科利尔研究院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履行存在异常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买方) : 武汉科利尔立胜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 : 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1、合作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批次向甲方供应 200 套 45kW/60kW 级别车用氢
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合同细节以批次《订货通知》为准。
2、 合同标的
本采购合同总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由甲乙方商量决定分次执行,每次提
货不得少于 10 台,不多于 100 台。订货时,不用另行签订合同,按《订货通知》
及货款支付额执行。
3、 付款方式及时间
( 1) 签订本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方完成基本的技术交流,甲方开
始首次订货。所有订货及交付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甲乙方另行协商
解除的除外。
( 2) 收到甲方的订货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笔订单数量
对应的合同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 3) 乙方收到预付款后, 60 天内,产品发货之前,甲方付剩余 70%货款,
乙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
4、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 1)交货方式及订货量:分批次交货;最小起订量 10 套,最大单次订货量
100 台。
( 2)交货时间:乙方收到该批次订单的 30%预付款后 60 天交付;
( 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双方共同确定的发货计划,由乙方负责委托
承运人将产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国内)。
5、 双方责任与义务
( 1)甲方自行对 45KW、 60KW 两款动力系统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甲方自行
负责,乙方派技术人员协助,出差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6、违约责任
( 1)乙方若 60 天内,不能如期交货,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将从甲
方向乙方的付款中扣除。
( 2)甲方若逾期付款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七天为合同总
价款的 0.1%计算,不足 7 天按 7 天计算。
( 3)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
未能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的,应提请原告方所在当地的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署, 有利于增强武汉众宇在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方面的市
场竞争力, 加快武汉众宇的产业化进程, 显著提升其未来的经营业绩, 进而对公
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正式销售合同,合同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 车用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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