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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19-04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天能重工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19-047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能重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3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3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就公司是否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各项内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债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
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一期50MW项目                          30,000.00
  2    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二期50MW项目                          30,000.00
  3    偿还银行贷款                                                  10,000.00
                      合计                                          70,00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公司编制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的公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公司制定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四)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文件等,并决定向对
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五)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六)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五)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19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备查文件:

  1、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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