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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48:文灿股份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9年4月修订)  

摘要: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3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4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5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5
第六章  附则..........................................................5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对外担保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8、提供财务资助;

  9、提供担保;

  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1、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3、债权、债务重组;

  1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5、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6、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第五条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第二章规定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下同)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较为严重的,还应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应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本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同意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第十七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文灿压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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