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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9:西部资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摘要: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判决,部分已结案。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判决,部分已结案。

   累计涉案金额:合计约人民币4,824.73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5.22%。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公司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确认或计提。由于所涉案件达成和解或公司终审胜诉,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合计3,393.64万元。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部资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年度内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其中,新增案件涉案金额合计4,824.73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及案件其他相关费用),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约5.22%。各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长影(海南)娱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5年11月,公司拟与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影集团”)合作,涉足文化传媒产业领域,以现金方式获得长影集团控股的长影(海南)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影娱乐”)控股权。为支持其发展,公司于2015年12月向其提供借款179.36万元,用于支付办公场所租金、保证金及物管费等费用,为期3个月。

一直未归还公司上述借款。2018年11月,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影娱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月,公司与长影娱乐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长影娱乐在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公司支付165万元,其余款项不再支付,公司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撤诉。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款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58万元。

  二、公司与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2013年1月,公司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摘牌获得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龙矿业”)100%股权,其中,受让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凉山矿业”)持有的60%股权,并与其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的作价依据系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但凉山矿业遗漏向评估机构及公司披露凯龙矿业的部分债务,公司遂向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凉山矿业赔偿公司损失298.9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8月,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云3423民初15号),判决凉山矿业赔偿公司损失298.90万元,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凉山矿业负担。

  凉山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018年11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云34民终120号),判决驳回凉山矿业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1月,公司收到上述本金及利息共计299.69万元,本案已结案。

  该案件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299.69万元。

  三、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列纠纷案

  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龙矿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1、2010年3月,凯龙矿业与会理县马鞍矿山废石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马鞍矿山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凯龙矿业委派四名大学生在马鞍矿山公司实习,实习期自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待实习完后由凯龙矿业付清马鞍矿山公司代付的实习工资。但凯龙矿业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马鞍矿山公司据此于2018年8月,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凯龙矿业支付其垫付的工资等8.68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

  2018年10月,四川省会理县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3425民初2159号),判决凯龙矿业向马鞍矿山公司支付8.68万元;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2、2011年3月,凯龙矿业与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坤矿业”)签订《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将其拥有的“云南省维西县大宝山-长土坡铜多金属矿普查”勘查区域内的位于兰坪县境内约10平方公里面积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银坤矿业。银坤矿业依约向凯龙矿业支付1,000万元,并在前述约定面积内进行勘察,最终获得了经国土行政管理机关评审的勘察成果。后银坤公司在该区域内申请单独办理采矿权证,但未获批准。

  2019年1月,银坤公司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无效,凯龙矿业返还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赔偿其投入的勘察成本1,556.18万元,向其支付价款

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9年3月,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2019)云34民初4号),判决双方签订的《探矿权使用权收益权出让协议》无效,凯龙矿业返还银坤公司转让款1,000万元,承担银坤公司投入的部分勘察成本933.71万元,支付银坤公司垫付的报告编制费用20万元等共计1,953.71万元,驳回银坤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正在积极准备上诉。

  3、2009年12月,凯龙矿业与会理县昆鹏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鹏铜业”)签订《预付货款协议》,2010年,双方签订《铜精矿供需合同》,昆鹏铜业向凯龙矿业预付采购铜精矿款,凯龙矿业依约向昆鹏铜业供应铜精矿。截止2011年11月,凯龙矿业未再进行销售,经抵扣货款后仍有384.67万元未退还昆鹏铜业。

  昆鹏铜业被凉山矿业收购后,凉山矿业于2017年10月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8日临2018-022号《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年3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3401民初4192号),判决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驳回凉山矿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4元,由凯龙矿业负担。

  凯龙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昆鹏铜业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8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34民终1076号),判决维持原判,凯龙矿业返还凉山矿业货款384.67万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凯龙矿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4、因业务需要,凉山矿业曾向凯龙矿业提供借款,并代为缴纳其调派至凉山矿业工作员工部分年度的有关费用,截至2016年11月,共计1,129.41万元。

  2017年10月,凉山矿业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龙矿业返还上述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8日临2018-022号《涉及诉讼的公告》)。

  凯龙矿业不服上述判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凉山矿业的诉讼请求。

  2018年9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
((2018)川34民终1075号),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凉山矿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本案已结案。

  (二)本系列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中,公司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所涉案件的金额,进行确认和计提相应负债。其中,第1项至第3项所涉案件不会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利润产生实际影响(不考虑诉讼费及支付的利息等),第4项案件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资本公积1,129.41万元。

    四、公司与龙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的进展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能科技”)系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控股期间,因急需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于2016年2月向公司借款180万元,后通过抵账方式还款20万元。2016年6月,公司对外出售所持有的龙能科技全部股权,经公司多次催讨,余款160万元仍未归还。

  2017年11月,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能科技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4民初10225号),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4月28日临2018-022号《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101545号),判决撤销原判,龙能科技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上述本金及利息共计172.96万元,本案已结案。

  公司已于以前年度计提坏账准备,该案件将冲减原计提的坏账损失并增加营业外收入,将合计增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20.96万元。

    五、成都伟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列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

  (一)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伟瓦科技系公司控股子公司,2014年7月,为支持其发展,公司向其分批提供借款合计2,200万元,约定每批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年利率为7%,由伟瓦科技其余股东谭国益、杨红、成都电益美共同对公司提供借款中的50%及其孳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伟瓦科技未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谭国益、杨红、成都电益美也未履行相应连带担保责任;2015年1月至5月,伟瓦科技以急需资金用于科技研究、生产经营等为由,先后向公司借款410万元,后经公司多次催讨,伟瓦科技仍未归还。

  为此,公司就上述两笔借款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分别于2016年7月、11月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伟瓦科技归还公司共计2,610万元借款及利息、违约金,谭国益、杨红、成都电益美对上述借款中的2,200万元的50%即1,100万元、利息134万元的50%即67万元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4月29日临2016-048号《涉及诉讼的公告》、2016年7月25日临2016-079号《诉讼进展公告》、2016年11月11日临2016-138号《诉讼进展公告》)。

  判决生效后,由于伟瓦科技已停产,公司一直未收到相关款项,于2017年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截至目前,仍未执行到有价值的财产。
  2018年11月,公司与江链节能以及谭国益、杨红、成都电益美、伟瓦科技就上述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完成和解笔录,案件所涉全部债务(包括谭国益、杨红、成都电益美对其中部分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以及公司持有的伟瓦科技51%股权,合计和解至750万元,一并转让给江链节能,公司在收到江链节能支付的750万元后,将持有的伟瓦科技51%的股权过户至江链节能。

权的工商过户登记工作,本案已结案。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的和解,由于伟瓦科技51%股权的处置,实现投资收益1,940万元,将增加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1,940万元。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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