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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地矿:公司章程修正案  

摘要: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深圳证券交易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5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  司合并;

            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者股权激励;

  1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2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之一进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价交易方式;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要约方式;        的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其他方式。                行;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十三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者注销。                  公司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第(三)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公司合计持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内转让给职工。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章程修正案尚需公司2018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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