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865:福莱特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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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19-039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19-039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54,384,951.00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59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4,384,951.0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2月11日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9)第0005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中“一、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披露,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具体用途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金额
1 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注) 208,662.00 25,438.50
2 年产10万吨在线Low-E镀膜玻璃项目 22,500.00 -
合计 231,162.00 25,438.50
注:“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分三期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为其中一期和二期项目建设。
如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经审计的先期投入自有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部分先期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254,384,951.00元,截至2019年2月11日,该部分自筹资金已全部投入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中的“年产90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2019年4月26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出具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2月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19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54,384,951.00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德师报(核)字(19)第E00193号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认为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19年2月1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的实际支出情况。
(二)保荐人的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出具《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
报告,公司已履行了本次置换事项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54,384,951.00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254,384,951.00元。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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