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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精制: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  

摘要: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

债券代码:112227.SZ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

                  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二零一九年三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利源精制”)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由受托管理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华林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监管机构、公开市场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林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华林证券书面许可,不得将本报告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名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

    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回售情况:2017年9月22日回售2,599,940张,回售金额:276,893,610元(含利息)

    债券余额:人民币74,000.60万元

    发行时主体及债项评级:AA,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目前主体及债项评级:C,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发行利率:调整前6.5%,调整后7%

    发行日期:2014年9月22日

    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关于利源精制收到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公告

    2019年3月19日,利源精制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9]128号),并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纪律处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根据相关公告,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8年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2、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3、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及时披露

  4、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未及时披露

  5、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

  6、轨道车辆整车样车试制进展未及时披露

  7、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未对2018年第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9、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利源精制股份被质押、司法冻结及轮候冻
结未及时披露

    深交所纪律处分的全部内容,详见利源精制2019年3月20日编号为2019-019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议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做出了处分决定,并将相关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具体处分如下:

    1、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民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3、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莹莹,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4、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沙雨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华林证券作为“14利源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获悉上述事项后,及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利源精制目前流动资金紧张,到期债务多且金额较大,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已造成一定影响;公司2018年业绩快报显示,预计2018年全年亏损40.7亿元,亏损金额较大。本次交易所的处分决定将会加重公司的不利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做出独立判断。

    华林证券将继续勤勉履行各项受托管理职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最大程度保护“14利源债”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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