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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19-021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光

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19-021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于2019年3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现将章程修改对照表公告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      公司由四川中光高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
司、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王雪颖  公司、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王雪颖三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高  三名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成都市高新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90000808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8751879A。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活动。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大会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议。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持有公司公开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自公司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持有公    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
                                        承诺的,从其承诺。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满5%的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股东、董事、监
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二
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含)至第十二个月
(含)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16.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九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通过:                                    过:

  ……                                    ……

(六)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
  ……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负责。                                  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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