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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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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3月5日及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法律意见书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15:00至2019年3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9年3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桃乌公路东侧194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40,903,252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517%,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人,所持股份总数60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总数40,903,252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51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人,所持股份总数0股,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其他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

  (2)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90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0,90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关于修订
 
  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40,903,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朱强 卢剑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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