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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7:辰欣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5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辰欣药业      公告编号:2019-015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欣药业”或“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辰欣药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一、现对其中第八项议案的详细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8、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3-00118号”《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03,544,862.65元,减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的10%法定公积金41,392,557.39元和应付普通股股利72,536,480.0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215,805,644.73元,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1,605,421,469.99元。

  公司拟按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按23.6%的比例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即以总股本45,335.3万股为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8,778,486.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486,642,983.9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2018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情况和利润分配方案

  1、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3-00118号”《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03,544,862.65元,减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的10%法定公积金41,392,557.39元和应付普通股股利72,536,480.00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1,215,805,644.73元,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1,605,421,469.99
元。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按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基数、按23.6%的比例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即以总股本45,335.3万股为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8,778,486.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486,642,983.99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及备案登记的议案》中,《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第七条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同时,公司若采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及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

  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且当期盈利,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上市完成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1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议案》,制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2018年度现金分配比例未达到2018年度净利润30%的说明

  (1)公司所处医药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影响较大。未来几年将是公司战略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大力拓展市场,加强外延并购,扩大业务规模,提升行业地位和影响力,推动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需要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保证公司整体资金使用的稳定性。

  (2)医药行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性。尤其是公司目前正处于仿制药向创新药的转型时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创新药的国内外临床试验。

  (3)公司目前正在进行各种剂型车间的改扩建,需要投入较大资金。

  (4)公司在未来的一年计划投入较大资金,加大和国际研发机构的合作,争取在创新药的研发储备更多的产品资源。

  (5)公司十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充分认识到公司自身的稳健、可持续发展是确保投资回报稳定性、连续性的重要基础。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的情况下,从平衡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的角度考虑,提出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年末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及现金营运支出等。

  (6)公司推出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5、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长期稳定的经营能力,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现金分红,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该议案已经通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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