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宇新材: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来源:红宇新材
摘要: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码:(2019)027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
证券代码:300345 证券简称:红宇新材 公告编码:(2019)027号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76,263,101.23元(按达成调解日计算)。
本次调解的履行情况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排除被告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能,公司仍存在无法按期收回预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尚无法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27日,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被告”)未能按照相关协议按期返还公司预付的股权转让款,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披露了本次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号)
二、调解情况
近日,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被告各方一致确认,各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已于2018年4月20日解除;
(二)各方一致确认《股权收购协议》未履行完毕,且已终止履行,原告收购的郑绍升、林苏銮在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35.01%、15%股权;李久林、雷
茜、陈淑媛、柳汉震在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5%、25.01%、5%、15%股权;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在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14.51%、23%、1.5%、8.5%、2.5%股权已分别返还,并已于2018年5月24日分别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郑绍升、林苏銮、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同意分别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8,669,400元、7,998,900元、2,667,800元、8,004,300元、2,667,800元、8,003,400元、7,736,400元、12,263,100元、799,800元、4,532,000元、1,333,000元,合计74,675,900元;
(三)如因本案股权收购或终止事宜,原、被告各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原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如税务部门向被告征收了税款,则被告有权从其应付原告的款项中予以抵扣;如因缴纳的税费需办理退税手续,则原、被告应当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所退税费归原告所有;
(四)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款项中,郑绍升、林苏銮、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自愿在2019年4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10,034,700元、4,299,500元、1,433,900元、1,832,200元、1,433,900元、4,301,700元,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8,634,700元、3,699,400元、1,233,900元、6,172,100元、1,233,900元、3,701,700元;
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款项中,原告要求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在2019年4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4,158,200元、6,591,600元、429,900元、2,436,000元、716,500元,并同意该款项可以宽限至2019年7月31日,宽限期内(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按年利率8%支付资金使用费;剩余款项3,578,200元、5,671,500元、369,900元、2,096,000元、616,500元,原告要求其在2019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并同意该款项可以宽限至2020年4月30日,宽限期内(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按年利率8%支付资金使用费;
(五)郑绍升、林苏銮、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自愿在2019年4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91,585.01元、175,899.85元、64,775.37元、117,578.54元、64,775.37元、175,944.11
元、170,897.38元、263,333.94元、21,684.16元、104,414.4元、36,313.1元,合计1,587,201.23元;
(六)如上述被告未按照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协议足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并要求被告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实际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深圳双十科技有限公司、郑绍升自愿对郑绍升、林苏銮在调解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眼千里科技有限公司、雷茜自愿对李久林、雷茜、陈淑媛、柳汉震在调解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银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陈光涛自愿对王洪文、陈光涛、陈应清、贺小宁、阳东霖在调解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同意在保证其债权安全的情况下,申请向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九)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次诉讼调解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解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取决于被告对调解协议的履行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履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次调解的履行情况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排除被告违反调解协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可能,公司仍存在无法按期收回上述预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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