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本钢板材
摘要: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钢板材”或“公司”)的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钢板材”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12个月,公司已承诺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业务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 金永利 钟田丽 赵希男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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