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_监管函
来源:飞利信
摘要:1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25 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振华、 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许莉: 你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晚间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杨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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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25 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振华、 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许莉:
你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晚间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杨振华、 曹
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冻结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 25.66%。经核实,你公司在 2018 年 7 月下旬已经获悉
实际控制人所持全部被司法冻结并通知了实际控制人, 股份冻结事项
的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6 条和第 11.11.5 条的相关规定;
杨振华、 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在获知股份冻结情况后未及时配合
你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2.10 条、 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15 年修订)》第 4.1.6 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许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和第 3.2.2 条的
相关规定。 请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
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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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提醒你公司: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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