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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达: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摘要: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96,4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48%。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有关机构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96,4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48%。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1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
   
    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向11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982万股,在认购过程中,有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10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98万股,2018年3月21日已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 6、2018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向5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80万股,授予价格为3.13元/股,在认购的过程中,有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向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75.4万股,2018年6月14日已完成股份登记并上市。 7、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完成利润分配,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13元/股调整为3.0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 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01 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96,400股。 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1、解锁期已满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3月21 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19年3月21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解锁条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的 件类型 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 2否3、、定最上意近市见一后或个最者会近无计3法6年表个度示月财意内务见出报的现告审过内计未部报按控告法制;律被法注规册、会公计司师章出程具、公司满未足发解生锁前条述件情。形,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激励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对象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以2016-2017年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 均值为基数,2018年营业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以2016-2017年营业收入 解除限售期; 均值为基数,2019年营业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 以2016-2017年营业 限售期; 收入均值为基数,公司 公司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2018年度营业收入的 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 以2016-2017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为56.51%,满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均值为基数,2020年营业 足解锁条件。 限售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10%。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与公司层面系数的关系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系 数(M) 实际营业收入≥目标营业收入*100% 100% 目标营业收入*90%≤实际营业收入<目标 90% 营业收入*100% 实际营业收入<目标营业收入*90% 0% 的相关规定实施。 105名限制性股票激励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对象中: 卓越 100% (1)4名激励对象离 优秀 100% 职等原因不符合解锁 胜任 100% 条件,由公司对其已获 待改进 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 90% 股份45万股予以回 不合格 0% 购。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系数 (2)97名激励对象个 (M)×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个人业 “胜任”及以上,其个 绩考核 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的100%可解除限 售,合计725.6万股; (3)4名激励对象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待改进”,其个人 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的90%可解除限售, 合计14.04万股;不可 解除限售的股票合计 1.56万股将由公司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可由董事会 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第一 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其中,4名激 励对象因不符合解锁条件由公司全部回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为“待 改进”,其个人本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的90%可解除限售;其余97名激励对象 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即本次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1名,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396,4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48%。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本期可解锁 剩余未解锁 票的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1 傅晓成 董事 200,000 80,000 120,000 2 方晓军 董事 200,000 80,000 120,000 3 晏小平 董事 200,000 80,000 120,000 4 方春凤 董事、副总经理 800,000 320,000 480,000 5 郭荣福 副总经理 1,000,000 400,000 600,000 6 高华 副总经理 800,000 320,000 480,000 7 刘海兵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800,000 320,000 480,000 8 林志军 副总经理 1,000,000 400,000 600,000 中层管理人员(50人) 9,930,000 3,963,200 5,958,000 核心员工(43人) 3,600,000 1,433,200 2,160,000 合计(101人) 18,530,000 7,396,400 11,118,000 (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傅晓成、方晓军、晏小平、方春凤、郭荣福、高华、刘海兵、林志军8人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00,000股,其买卖股份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期除4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外,其余10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满足本次解锁条件。且公司符合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一致同意10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比例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共7,396,400股,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101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内按规定解锁7,396,400股,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共101人业绩考核满足本次解锁条件,公司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已达成,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101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持有的7,396,400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解除限售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满足《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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