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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缆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摘要: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公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股份的活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内转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事项。                                  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
其他地点。                              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利。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的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司形式的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通过。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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