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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关于收到(2018)京民初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3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京民初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39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京民初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民初82号的《民事判决书》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前期披露情况

  2018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通知》,并立即进行了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相关债权方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2018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

 (公告编号:2018-135),就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2540389.6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8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
 
  (公告编号:2018-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定于2018年9月21日就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2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本金9.008亿元; 2、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收益(按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10.015%×各期实缴出资义务之日至清算日实际存续天数/365-79,280,976.36元)、违约金(按差额补足款本金+差额补足款收益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55,048元。 如果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4,5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差额补足款本金已在2017年年报中计入其他非流动负债。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就本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内上述判决暂不发生法律效力。若法院作出的最终生效判决认定公司败诉或需承担相应责任,预计将对公司2018年损益造成影响约为1.43亿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对公司2019年损益造成影响约为5804.26万元(暂测算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影响主要系本 案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所致。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诉讼事项后续如有重要进展,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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