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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于诉讼(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9-018】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特别提示:

    1、本次诉讼的原告:中国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

    2、本次诉讼的被告:成都华泽、陕西华泽、王应虎、王涛、王辉

    3、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18,501,150.21元(本息)

                        美元:2,216,378.92(本息)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3月14日,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19)陕民初10号),主要事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王涛、王辉、王应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方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区支行,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长安街2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220974720A

被告1: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被告2: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4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4761U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被告3:王应虎,男,汉族,1958年9月2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洋惠南路

        XXB5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61010419XX09XX0651

被告4:王涛,男,汉族,1981年4月21口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

        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身份证号:610113198104XX0051

被告5:王辉,女,汉族,1985年9月18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

        X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身份证号:610113198509XX0049

(二)诉讼原因

  2015年,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与原告签
署了编号为2015年陕中银长安授额字第004号《授信额度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向陕西华泽提供400,000,000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其中贸易融资额度为
300,000,000元人民币。为担保《授信额度协议》及相关的单项协议项下陕西
华泽对原告债务的履行,陕西华泽与原告签署了《保证金质押总协议》,并约定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应虎、王涛、王辉分别向长安区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方分别与原告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授信额度协议》签署后,陕西华泽自2015年9月11口起陆续向原告申请开立了九个国内信用证和两个国际信用证.

  陕西华泽未按《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的约定在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前将备付款项足额存入约定的账户,导致原告为陕西华泽垫款151,132,350元人民币,原告按照《开立国际信用证》、《进口押汇申请书》的约定为陕西华泽垫付押汇款1,811,582美元。截至目前,陕西华泽尚未偿还上述垫款本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国内信用证垫款本
  金人民币151,250,370.67元,利息人民币67,250,779.54元(计算至

  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日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人民币
  151,250,370.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的押汇款本金1,
  814,582美元,利息401,796.92美元(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2018
  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814,582美元为基数,按

 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固定代理费15万元及风险代理费(2019年9月26日前收回的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款项扣除诉讼及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货、拍卖费后的5%支付,2019年9月27日后收回的款项,按照实际收回款项扣除剩余诉讼及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后的4.8%支付)

4.请求判令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应虎、王辉、王涛对上述
第1、2、3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三、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所提及的利息,公司财务已经作预提处理,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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